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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(GB9175-88)

    时间:2003-03-19 19:24 来源:未知 作者:EMF 点击:

    分级标准:

    一级标准:为安全区,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、工作、生活的一切人群(包括婴儿、孕妇和老弱病残者),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;新建、改建或扩建电台、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,在其居民覆盖区内,必须符合"一级标准"的要求。

    二级标准:为中间区,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、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(包括婴儿、孕妇和老弱病残者)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;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,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、学校、医院和疗养院等,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。

   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,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;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,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,如机关、工厂、商店和影剧院等;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,则应采取措施,或限制辐射时间。

    标准规定在微波频率段(300MHz-300GHz),一级安全区功率密度必须小于每平方厘米10微瓦(µw/cm2),电场强度为每米6.14伏特(V/m)。二级中间区功率密度必须小于每平方厘米40微瓦(µw/cm2),电场强度为每米12.28伏特(V/m)。